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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394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解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韩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其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婚后无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解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韩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结婚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当庭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二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原告韩某提出与被告解某离婚,原告韩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解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解某亦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