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建君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8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新,该局局长。第三人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与祥和路交叉口西南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审 判 员 焦琰茹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