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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益江、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益江,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陈黎明,张灿明,田玉根,诸暨市灿明电子电缆有限公司,诸暨市三都畅鑫纺织厂,诸暨市香山广播电视器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益江,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中赵村***号。法定代表人:魏益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黎明,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灿明,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玉根,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请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灿明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香山**号。法定代表人:张灿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三都畅鑫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投资人:张灿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香山广播电视器材厂。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香山。经营者:张灿明。再审申请人魏益江、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黎明、张灿明、田玉根、诸暨市灿明电子电缆有限公司、诸暨市三都畅鑫纺织厂、诸暨市香山广播电视器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益江、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对魏益江、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