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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彦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字第383号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顺县平和路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杜彦岗,男,汉族,1982年4月3日生,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人,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彦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彦岗支付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18975元、案件受理费1528元、执行费3184.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彦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3687.63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