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代政福与王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政福,王淑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852号原告:代政福,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玉,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代政福与被告王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政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淑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政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给被告垫付1300元,后被告提起诉讼,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028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鑫安保险公司赔偿被告7082元。原告的垫付的费用在被告领取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催要,拒不返还原告。王淑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原告驾车与被告驾驶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事故发生后为被告垫付费用1300元。后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鲁028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鑫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被告损失共计7082.55元并同时驳回了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被告垫付费用1300元,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民事判决书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为被告垫付费用1300元,原告的赔偿责任因其投保交强险而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费用被告应当返还。现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该垫付费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垫付的费用1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代政福交通事故垫付费用13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