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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言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奎、王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言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奎,王利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712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三层。代表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言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甲字16号东新科贸C座一层C2-3号。法定代表人:严奎,总经理。被告:严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利萍,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言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奎、王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西安言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6.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严奎、王利萍等额财产(具体包括:查封被告严奎名下的陕AR69**号别克牌SGM7165NTB轿车;查封严奎名下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北侧房屋房管局备案登记号为Y15010967的房屋;查封被告王利萍名下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延伸段房屋,房管局备案登记号为Y10004799)。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数额以96.60万元为限,原告对以上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西安言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奎、王利萍96.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数额以96.6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李 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