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晓云与湖北金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云,湖北金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晓云,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麟,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金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大武汉家装中心商务楼第*座*层*号。法定代表人:夏金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梦迪,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晓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云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晓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晓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为2580元,由上诉人吴晓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权审判员 杨叶玲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迎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