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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斌、范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斌,范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胜境大道轩华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1470099-3。法定代表人周正,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胜贤,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斌,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范茂华,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本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斌、范茂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斌、范茂华偿还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4060.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50元、执行费861元,以上款项合计65622.12元,并按月利率10.6749‰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斌、范茂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斌系贵州省盘县乌蒙镇职工,在贵州省盘县乌蒙镇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斌在贵州省盘县乌蒙镇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院。以上扣留工资总额直至扣足人民币65622.12元,并按月利率10.6749‰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他费用为止,具体扣留工资截止时间根据扣留的工资总额另行确定,未另行确定之前,不得停止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紫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