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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苏元伟与祝建滑、祝小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元伟,祝建滑,祝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苏元伟,男,1967年3月26日生。被执行人祝建滑,男,1972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祝小辉,男,1988年10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苏元伟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祝建滑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祝建滑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祝建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