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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杜明华等与杜品军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华,周桂珍,杜品军,杜品兴,杜品忠,杜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杜明华,男,生于1940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周桂珍,女,生于1943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杜品军,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杜品兴,男,生于1967年4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杜品忠,男,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杜群芳,女,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民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杜明华、周桂珍申请执行杜品军、杜品兴、杜品忠、杜群芳赡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杜品军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3974元、杜品兴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3262元、杜品忠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3312元及黄谷900斤、杜群芳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8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38元。执行查明:杜品军、杜品兴、杜品忠、杜群芳应付申请执行人周桂珍至2017年1月20日的生活费、医疗费已经自行履行完毕;杜品军在本次执行前履行了590元,在本次执行中履行了1956元,现欠2018元未履行;杜品兴在本次执行前履行了2629元,在本次执行中履行了978元,现已经履行完毕;杜品忠在本次执行前履行了600元,在本次执行中履行了2100元,现欠1212元及黄谷900斤未履行;杜群芳因拒不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杜群芳向本院承认并改正错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已依法提前解除对杜群芳的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杜明华申请撤回对杜品军、杜品兴、杜品忠以上未履行生活费的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杜明华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执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