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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小东、黄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小东,黄少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吴培英,郑忠金,吴金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小东,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少容,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0388-X。代表人李明钦。一审被告:吴培英,女,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一审被告:郑忠金,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一审被告:吴金圆,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再审申请人黄小东、黄少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安支行)、一审被告吴培英、郑忠金、吴金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小东、黄少容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送达程序错误。遗产继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对其诉讼材料送达相对于一般诉讼送达更加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案中黄少容经常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并未住在南安市柳城下都村美星38号,一审法院未将诉讼材料送达至黄少荣手中,致使其未按时出庭。(二)判决黄小东、黄少容承担清偿责任是错误的。遗产继承首先要确定黄小东、黄少容的父亲死亡时是否遗留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但本案中为给黄小东、黄少容父亲黄清图治病,已花光家中积蓄。黄小东、黄少容无法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现黄小东、黄少容明确放弃继承其父亲黄清图的遗产。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小东、黄少容无需承担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责任或重新审理,并判决一审及再审费用由农行南安支行承担。本院认为:(一)一审按照黄小东、黄少容身份证地址通过司法专邮寄送应诉材料,无法送达后到其住所地所在的南安市柳城下都村民委员会进行留置送达,程序合法。黄小东、黄少容经法院合法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二)农行南安支行与借款人黄清图、一审被告郑忠金、吴金圆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黄清图生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黄小东、黄少容作为黄清图的儿子,属于黄清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黄清图生前向农行南安支行所借的债务。在一审过程中,黄小东、黄少容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黄清图的遗产,故一审法院判决黄小东、黄少容以继承黄清图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黄小东、黄少容认为一审判决有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小东、黄少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小东、黄少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