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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廖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751号原告:廖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赵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廖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