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廖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751号原告:廖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赵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廖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