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志成与上海松莲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成,上海松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83号原告罗志成,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上海松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钧杰,系公司员工。原告罗志成与被告上海松莲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罗志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志成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