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249号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经济开发区杜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科技工业园袁光路。法定代表人:孙光荣,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5元,由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德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