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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异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今台对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维鑫、刘景元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今台,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维鑫,刘景元,钱久海,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异0007号异议人崔今台,男,汉族,无职业,1965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下简称中东担保)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维鑫,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景元,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钱久海,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繁荣大街北段(下简称亿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榆树市豪邦美郡小区1号楼底商八处。2016年6月,本院裁定对其中43号底商即104号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11月4日,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申请执行人王铁庆的债权,并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4日,上述房屋因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12月1日,本院裁定变更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依据中东担保的申请,裁定将该房作价737088.00元抵债给中东担保。该裁定书在送达给中东担保后,发现案外人崔今台对该标的物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正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本院认为,案外人崔今台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执行异议之诉,在重新调查后发现以物抵债裁定发出错误,应当及时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榆执字第777-5号以物抵债裁定书,对案外人崔今台的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