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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卫人兰、游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人兰,游海,李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人兰,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海,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审被告:李华军,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卫人兰因与被上诉人游海、原审被告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7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丹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西芹南洲1号,本案应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游海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卫人兰的户籍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333号山水天下花园(一区)93座101单元,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卫人兰以及原审被告李华军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