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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新缀、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缀,王涛,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宋新缀,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王涛,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涛、张媛媛在银行的存款498236.4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涛、张媛媛相当于498236.49元的财产(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涛、张媛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