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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徐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581号申请人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天生桥路218号。被执行人徐立红,女,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被依法拍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