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东军与被执行人李永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军,李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于东军,男,1967年10月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永文,男,1956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东军与被执行人李永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永文应支付于东军欠款63361元,案件受理费866元,合计64227元,并承担执行费8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东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1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