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登高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西登高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635号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飞跃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被告:广西登高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田阳县头塘镇新山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班光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登高电力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19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