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828号原告: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718476270。法定代表人:张静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黎波,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南洲大桥农贸批发市场3#-8A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3101845035。法定代表人:程英华。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802元,退回原告401元),由原告桂林市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燕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贵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