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小刚与党刘长、罗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刚,党刘长,罗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927号原告:袁小刚,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登春,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袁小刚的妻子。被告:党刘长,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罗永红,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刚诉被告党刘长、罗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为1113元(原告袁小刚已预交),由原告袁小刚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心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