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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卞富与杨云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富,杨云超,陈大喜,铜仁市碧江区陈记烹湘柴火鱼餐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957号原告:卞富,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杨云超,男,1976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碧江区。第三人:陈大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碧江区(大河电器对面)。第三人:铜仁市碧江区陈记烹湘柴火鱼餐馆。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号*栋*楼*号门面。经营者:陈大喜。原告卞富与被告杨云超、第三人陈大喜、铜仁市碧江区陈记烹湘柴火鱼餐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卞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卞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