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皓健身器材厂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皓健身器材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泉胜科技园内泉胜物流大市场东区18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海,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正皓健身器材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柏塘村柏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永泽,职务:总经理。上诉人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7)粤7102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广州市正皓健身器材厂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货物承运关系,即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本案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并未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列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本案涉及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已跨越广东省,应适用上述规定,而不是依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州市正皓健身器材厂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2016年2月1日起,广州市内发生的涉及公路货物运输的民事纠纷已调整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本案公路货物运输目的地为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济南天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