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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晓红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红,女,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2月22日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取保候审;4月5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晓红在鸡西市鸡冠区某村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之机,将宋某某脖子上佩戴的价值人民币915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上衣兜内的人民币2500元盗走。盗窃财物后,王晓红被宋某某当场发现并控制后报警,后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1650元,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晓红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晓红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