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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可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梁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保可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393号原告广西德保可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吉星路兴福苑。法定代表人曾祥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艳芳,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可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更换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可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农碧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