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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荣杰、杜天龙、崔小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荣杰,杜天龙,崔小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杜荣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杜天龙,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崔小丫,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荣杰、杜天龙、崔小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荣杰、杜天龙、崔小丫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且房产暂无法处置变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03执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