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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敏与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118号原告:王敏,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被告:XX,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合江镇原告王敏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凯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