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敏与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118号原告:王敏,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被告:XX,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合江镇原告王敏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凯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