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宇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694号罪犯陈宇,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作出(2010)杭拱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楼园珍、马某,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虞某、何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财产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认为已符合假释条件。罪犯陈宇对假释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林人民陪审员 黄 维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