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家豪与邓坚阳、郑州云相邻关系纠纷2017民终45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坚阳,郑州云,李家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坚阳,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云,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挺杰、马洋,均为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豪,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邓坚阳、郑州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家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邓坚阳、郑州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家豪原审全部诉请;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家豪负担。事实和理由:1.无充分论据证明打掉露台鱼池边与露台原有防水层损伤有必然联系,无证据证明打掉露台鱼池边与涉案房屋渗漏存在因果关系。广州市久安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作出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及书面回复均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久安公司仅采用简单的灌水实验就得出上述结论,极度不负责任、不科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指出的渗漏原因并不明确,存在选择性,原审法院忽视其他可能性,直接认定邓坚阳、郑州云存在过错、其行为导致露台防水层受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涉案房屋防水层老化的可能性极大。涉案房屋属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涉案房屋已建成25年,远超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层老化的可能性极大。4.久安公司书面回复第二点指出打掉露台鱼池边的行为与涉案房屋渗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关联度的大小,以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准确界定,第一点则指出防水层受损主要是由于打掉露台鱼池边的行为导致露台原有防水层损伤。书面回复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涉案露台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该露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露台的维修应使用维修基金,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义务。原审法院判令邓坚阳、郑州云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6.原审法院判令邓坚阳、郑州云在原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将履行期限提前至判决生效之前,涉嫌剥夺邓坚阳、郑州云的上诉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李家豪辩称,1.涉案房屋建成于2000年,邓坚阳、郑州云主张涉案房屋已建成25年,没有事实依据。2.涉案房屋渗漏开始于2006年,此时尚在涉案房屋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内;3.邓坚阳、郑州云自2006年入住后,不断的改造露台,不属于合理使用;4.涉案露台虽然属于共有部分,本应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邓坚阳、郑州云是涉案露台的唯一使用人,且多次改动露台以为私用,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其拒绝承担相应义务,侵害了李家豪的合法权益;5.《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渗漏的原因有依据。邓坚阳、郑州云于2006年私自打掉露台鱼池边,并填平以方便其女儿出入,导致露台防水层受损,涉案房屋出现发霉、漏水现象。邓坚阳、郑州云未及时正确的修复该次受损,且又多次改造露台,使原已受损的防水层受损愈重,严重影响李家豪的正常生活,侵害了李家豪的基本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家豪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邓坚阳、郑州云:1.将广州市海珠区万寿北路万联街8号1102房(以下简称1102房)露台的防水层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2.修复广州市海珠区万寿北路万联街8号1002房(以下简称1002房)的漏水受损部位;3.负担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1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家豪是1002房的产权人。1102房是邓坚阳、郑州云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记交易日期为2005年4月27日。李家豪主张邓坚阳、郑州云在2005年搬入1102房时,1002房开始出现漏水现象,漏水部位位于1002房房间的天花位置,目前漏水现象仍存在。原审诉讼中,双方均确认1002房漏水部位位于11层公共露台的下方,该公共露台必须通过1102房才能进入。李家豪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涉案房屋现场的照片若干张拟证明其房屋漏水的情况。邓坚阳、郑州云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清楚这些照片是在哪里拍摄的,照片也没有显示具体方位,无法反映出有漏水情况,也无法反映出漏水的因果关系,故这些照片都不能证明其对李家豪有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审诉讼中,根据李家豪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久安公司对1002房的天花板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李家豪为此预付了鉴定费10000元。2016年4月25日,久安公司出具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中鉴定意见载明,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1002房的损坏主要表现为:①东北房灯座处楼顶板出现东南向裂缝现象,且该处出现空鼓、起泡、渗水发黄痕迹;②东北房东段楼顶板北侧有三处和西北角楼顶板有一处渗水痕迹;③东北房灯座处东南向原渗水位置离灯座中心约1m处有湿润感。上述损坏为非结构性损坏,不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但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有一定影响,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房屋可继续安全使用,但宜对损坏部位作维修处理。灌水试验结果表明,在1102房的露台地面、地漏、花池、台阶灌水试验期间,1002房东北房灯座处东南向原渗水位置离灯座中心约1m处有湿润感,其余部位干燥无变化。根据房屋出现损坏的部位、特征,并结合灌水试验结果综合分析,1002房东北房天花、墙体处发霉、渗漏水原因为1102房某的防水层受损或防水措施失效所致。李家豪表示对该鉴定报告没有异议。邓坚阳、郑州云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书面的意见陈述,鉴定公司对其异议作出书面回复,并载明:该司认为1002、1003房渗漏的原因为1102房某的防水层受损或防水措施失效所致,其中防水层受损主要是指由于打掉露台鱼池边的行为致露台原有防水层损伤,防水措施失效是指由于防水层老化或受损后未及时修复导致防水层失去了原有防水功能。原审法院认为:李家豪与邓坚阳、郑州云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李家豪名下的1002房天花处出现漏水现象,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该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派员到现场检查后作出了鉴定报告,对漏水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造成1002房东北房天花、墙体处发霉、渗漏水原因为1102房某的防水层受损或防水措施失效所致,且防水层受损主要是指由于打掉露台鱼池边的行为致露台原有防水层损伤,防水措施失效是指由于防水层老化或受损后未及时修复导致防水层失去了原有防水功能。涉案的公共露台,虽然属于小区共用部位,但必须通过邓坚阳、郑州云所有的1102房才能进入,故实际上是由邓坚阳、郑州云及其家人排他占有使用。因此,邓坚阳、郑州云作为涉案露台的实际使用人,对其在使用涉案露台过程中造成李家豪房屋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家豪要求邓坚阳、郑州云将1102房某的防水层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1002房的房间天花漏水受损部位,应由邓坚阳、郑州云一并进行修复处理。由于邓坚阳、郑州云原因导致涉案房屋漏水现象的出现,故本案鉴定费用应由邓坚阳、郑州云共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判决:一、邓坚阳、郑州云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1102房公共露台部位的防水层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邓坚阳、郑州云负担;二、邓坚阳、郑州云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1002房的房间天花漏水受损部位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邓坚阳、郑州云负担;李家豪在维修过程中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出入1002房的方便;三、本案鉴定费10000元,由邓坚阳、郑州云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邓坚阳、郑州云负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邓坚阳、郑州云在原审中确认涉案露台仅由其使用,必须经过1102房厨房才能出入,其在入住1102房后将露台上的鱼池摊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院综合各方诉辩意见,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评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李家豪的申请,委托久安公司对1002房的天花板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邓坚阳、郑州云虽对鉴定结论及书面回复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依法应认定上述鉴定结论及书面回复的证明力。即1002房东北房天花、墙体处发霉、渗漏水原因为1102房某的防水层受损或防水措施失效所致,且防水层受损主要是指由于打掉露台鱼池边的行为致露台原有防水层损伤,防水措施失效是指由于防水层老化或受损后未及时修复导致防水层失去了原有防水功能。涉案露台虽属于共有部分,但必须通过1102房出入,由邓坚阳、郑州云及其家人排他性地占有使用,而摊平鱼池等明显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显著增大了涉案露台防水层受损或防水措施失效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仍由小区全体业主承担露台渗漏的风险,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现邓坚阳、郑州云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露台防水层受损或防水措施失效与其不合理使用露台的行为无关,应对1002房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令邓坚阳、郑州云修复并恢复原状1102房某的防水层、修复1002房的天花漏水受损部位,并负担相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邓坚阳、郑州云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邓坚阳、郑州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邓坚阳、郑州云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茹艳飞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广绪付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