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新杰与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杰,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674号原告:曾新杰,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伦达商贸城D区51号。经营者:连吉强,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住所地:滕州市府前路解放路南侧滨江国际花苑733106。经营者:孙学清,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佳美装饰城西区老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杰与被告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滕州曾新杰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