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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新杰与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杰,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674号原告:曾新杰,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伦达商贸城D区51号。经营者:连吉强,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住所地:滕州市府前路解放路南侧滨江国际花苑733106。经营者:孙学清,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佳美装饰城西区老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杰与被告滕州市北辛华强灯具经销店、滕州市龙泉豪门汽车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滕州曾新杰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