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继承张全峰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一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风华委,丘地号:(2-27-7-4-401)面积为67.4平方米。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张全峰的独生女儿,丁某某系张全峰的母亲,张全峰于2016年9月29日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风华委,面积67.4平方米。张全峰在2013年2月4日与原告的母亲张素荣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2,900.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