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民委员会与彭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民委员会,彭建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600号原告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委托代理人任坚中,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明,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彭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7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陈惠敏人民陪审员  白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