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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字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1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武汉万达中心写字楼13层7-10单元。法定代表人:熊英。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生,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邓燕燕,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生,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翠堤春晓18栋3单元301。法定代表人:杨斌。被执行人: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银莲湖农场三支沟71号。法定代表人:杨斌。申请执行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调查到被执行人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