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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王守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640号原告:刘丽,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刘丽与被告王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冲、被告王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400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欠下原告借款149000元,承诺自2013年11月开始每月还款2500元,为此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被告按约定累计还款35000元后不再还款至今欠款114000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王守智辩称,我知道这个情况,我没有从原告手中借一分钱,原始欠条不是我打的。原告提交被告王守智与段玉梅按手印的还款协议一份,协议内容:“还款协议今有段玉梅欠刘丽现金149000元整(壹拾肆万玖仟元整)计划还款从2013年11月开始每月还款2500元整(贰仟伍佰元整)还款人:段玉梅王守智2013年9月27日”用于证明被告王守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还款协议没有异议,手印是我按的,但我只是监督段玉梅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守智与段玉梅曾系夫妻关系,段玉梅从原告处陆续借现金149000元,2013年9月27日,段玉梅、王守智作为还款人在与原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上捺手印。后原告认可现仍欠114000元。被告王守智与段玉梅于2014年7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在还款协议上捺手印,共同还款,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守智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守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丽借款1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王守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