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465宋冬冬与付仁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冬,付仁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65号原告:宋冬冬,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仁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住山东省单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2幢105、106、301-306室、3幢119-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5714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冬冬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宋冬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