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巫敏与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敏,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510号原告:巫敏,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桂宝,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东路1号财政局对面。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琛、李婵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巫敏与被告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师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桂宝、被告雨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琛、李婵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雨润公司给付原告本应获得的政府购房补贴款7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在2015年10月12日,购买被告雨润公司开发的雨润国际广场01幢1805室房屋,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原告所购房屋系首套房,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购房补贴,但被告未告知原告也未为原告办理退费登记致使原告错过领取补贴的时间。被告雨润公司辩称,1.句容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11月9日在官方平台发布的《句容市人民政府转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并未规定开发商具有通知购房者此项政策的义务;2.雨润公司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在售楼处也已张贴该文件内容;3.原告自己未就政府公示信息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能将损失转嫁给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巫敏于2015年10月12日与雨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句容市华阳东路句容雨润国际广场001幢18层1805室房屋,购房款为70万元。2015年11月9日,句容市人民政府发布句政发(2015)141号文件转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首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政府性购房补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2016年2月15日,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句容市关于明确购房补贴政策相关内容的解释公告,该公告对政府性购房补贴政策进一步补充说明,购房补贴执行时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暂定一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对执行期内购买期房的处理规定,执行时限内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携购房合同到补贴兑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所购商品住房执行期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办证纳税及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就政府性购房补贴办理流程规定,由购房补贴申请人到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二楼19-21号档案窗口申请购房补贴,领取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并规定购房补贴限本人办理及领取。关于办理购房补贴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句容市政务中心窗口咨询,该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购买期房的买受人在办理购房补贴登记可以由开发商统一办理登记也可以由买房人自行办理登记,如购买的是现房则不需要办理登记。本院认为,首先,句容市人民政府发布句政发(2015)141号文件转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但该份政策文件作为政府公示信息已经通过网站等各种媒体渠道予以公示,原告可以及时自行获取了解该份信息。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被告也并无向被告宣传该政府文件的法律义务。最后,根据本院向句容市政务中心了解的情况以及句容市政府部门公示的文件也可以看出,原告可以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购房补贴登记领款事宜,不存在必须由出卖人统一办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巫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