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杰民、黄启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民,黄启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民,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伟奇,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启冠,男,1991年9月4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志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民、黄启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某出庭支持公诉。李杰民及其辩护人陈伟奇、黄启冠及其辩护人杨志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杰民、黄启冠在“阿某”(另案处理)组织下,以中山市坦洲镇中澳新城翠湖居18栋304房为诈骗窝点,分别使用号码为17729723716、17788728996的手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以冒充领导筹集资金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其中李杰民拨打诈骗电话主被叫次数共计1287人次;黄启冠拨打诈骗电话主被叫次数共计808人次。同年10月17日晚上,公安人员在上述304房将被告人李杰民、黄启冠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上述房内缴获作案手机、名单、电话卡、银行卡、电脑、打印机等物一批。归案后,李杰民、黄启冠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民、黄启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手机通话记录及说明、银行流水清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涉案人员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杰民、黄启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民、黄启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李杰民、黄启冠诈骗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杰民、黄启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杰民、黄启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二人是从犯、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李杰民、黄启冠是起诉指控事实的积极参与者、直接实施者,不符合从犯的条件;二人持续实施诈骗犯罪,且蓄意实施犯罪,不属初犯、偶犯。辩护人提出二人如实供述、犯罪未遂、实施时间较短、社会危害较小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启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号码为17729723716的SAMSUNG手机1部、号码为17788728996的SAMSUNG手机1部、电脑1台、打印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人民陪审员 李镒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彭素芳书 记 员 沈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