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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璇与林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璇,林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11号原告:郑璇,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屹,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郑璇与被告林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璇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郑璇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