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璇与林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璇,林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11号原告:郑璇,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屹,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郑璇与被告林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璇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郑璇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