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永兵、张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兵,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兵,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组兰溪市。被执行人:张佳,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6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永兵与被执行人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张佳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现本院已将张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12000元,仍负有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8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成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