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晨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兰花,赵伟岭,邢淑霞,杜石凤,杨二宪,魏爱民,孙金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128号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长葛市晨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兰花,女,1963年6月7日生。被告赵伟岭,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邢淑霞,女,1973年10月6日生。被告杜石凤,女,1959年11月7日生。被告杨二宪,男,1961年7月10日生。被告魏爱民,男,1960年6月5日生。被告孙金垒,男,1989年11月1日生。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长葛市晨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0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在兰考农村商业银行价值1018万的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在兰考农村商业银行价值1018万的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杨冻化人民陪审员 陈 长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方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