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449号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游建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波,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河南大禹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薛建涛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