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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祖友诉谭克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祖友,谭克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367号原告:邓祖友,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克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祖友诉被告谭克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祖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邓祖友诉被告谭克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祖友负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