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宁申请执行邹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邹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邹学平,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李宁申请执行邹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学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宁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