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河,颜冬梅,黄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河,男,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颜冬梅,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颜燕,女,,住址同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黄河、颜冬梅、黄颜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河、颜冬梅、黄颜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主动到庭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2017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宾区法院(2017)桂1302执7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