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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宁、王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王宁,王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1044号原告:王平,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宁,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宁(系王宁之夫),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丽,女,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王平与被告王宁、王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菜园127号南栋丙门402号房屋全部所有权为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宁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金峰与邓泽英夫妇生前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子王平,长女王丽,小女王宁。王金峰于1982年4月24日死亡,邓泽英于2009年1月28日死亡。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菜园127#南栋丙门402号房屋,1998年6月19日参与房改,1999年3月8日登记在被继承人邓泽英名下。该房屋已被征收,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现王平诉至法院请求依其诉讼请求分割上述房屋被征收前的权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登记在被继承人邓泽英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菜园127#南栋丙门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54.11平方米)被征收前的所有权,由原告王平享有100%份额;二、被告王丽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三、被告王宁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原告王平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被告王宁16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计2273.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