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飞与赵鹏、段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赵鹏,段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062号原告:赵飞,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娜,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鹏,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段翠兰,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赵飞与被告赵鹏、段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赵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