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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强申请执行罗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罗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870号申请人吴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罗向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吴强与罗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向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强给付借款、诉讼费共计1011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