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飞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飞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飞飞,男,1984年1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汉族,专科文化。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军,山西省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白洁,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飞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飞飞、辩护人李建军、白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赵飞飞多次伙同赵壮玮(已判决)、黄晨龙(已判决)毁坏被害人吕某某A财物,经鉴定价格共计74264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飞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飞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赵飞飞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已判决)、黄晨龙(已判决)驾驶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到吕某某A家门口,黄晨龙将一桶红色油漆泼在吕某某A家的车库门上,后三人驾车逃跑。经鉴定,卷闸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0元。2.2015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驾驶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在河津市计生局局楼下,赵飞飞用弹弓将吕某某A的霸道车的驾驶座车玻璃及驾驶座后座的车玻璃打破,后二人驾车逃跑。经鉴定,汽车玻璃价格为874元。3.2015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黄晨龙驾驶一辆灰色奔奔车到山西铝厂五号路曹胖食府门口将吕某某A家的红色奔驰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后三人驾车逃跑。经鉴定,红色奔驰车后挡风玻璃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12元。4.2015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黄晨龙驾驶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到河津市禹门石场将吕某某A的吊车的线路剪断,并在驾驶室内泼了红色油漆,将前挡风玻璃砸破,后三人驾车逃跑。经鉴定,吊车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062元。5.2015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驾车在河津市府前路与汾滨街十字路口,赵飞飞用弹弓将吕某某A的霸道车的后挡风玻璃打破,后驾车逃跑。经鉴定,吕某某A的霸道车后挡风玻璃价格为7567元。6.2015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开车到吕某某A家门口,赵壮玮将一桶绿色油漆泼在吕某某A家大门上,后二人驾车逃跑。经鉴定,吕某某A家的大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0元。7.201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驾驶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到吕某某A家门口,用石头将吕某某A家的后窗玻璃打破,后两人驾车逃跑。经鉴定,吕某某A家的后窗玻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4元。8.2016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到河津市市直机关幼儿园门口,赵飞飞用弹弓将吕某某A驾驶的红色奔驰车的后挡风玻璃打破,后二人驾车逃跑。经鉴定,红色奔驰车后挡风玻璃的鉴定价格为3631元。9.2016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河津市华兴东路与延平街十字路口,赵飞飞用弹弓将吕某某A妻子张某某A驾驶的红色奔驰车的后挡风玻璃打破,后二人驾车逃跑。经鉴定,红色奔驰车后挡风玻璃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444元。10.2016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赵飞飞驾车到河津市城西吊装场门口,用木棍将吊装场门口广告牌打坏。经鉴定,广告牌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0元。另查明:2016年2月29日,赵飞飞父亲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吕某某A、张某某A(吕某某A之妻)达成和解协议书,被害方自愿放弃要求赵飞飞、赵壮玮、黄晨龙赔偿因车辆受损产生的损失,并对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飞飞于2016年8月25日到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吕某某A的陈述材料,证明其与赵飞飞合伙做生意,后因分账产生矛盾,赵飞飞给其打电话要钱未果,后赵飞飞给其发威胁短信,并将其驾驶的丰田霸道、红色奔驰轿车玻璃用钢珠打破。2、被害人吕某某A女婿董某的陈述材料,证明2015年5月27日零时许,其岳父吕某某A家的车库门上被泼油漆;2015年6月23日16时许其岳父驾驶的霸道车玻璃在计生局楼下被打破;2015年8月4日2时许,其岳父吕某某A家大门被泼油漆;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岳父家的阳台玻璃被打破。3、被害人吕某某A妻子张某某A的陈述材料,证明2015年6月28日19时许,在铝基地曹胖食府门前,其驾驶的红色奔驰车玻璃被打了一个洞。2016年1月21日11时许,其驾驶的红色奔驰车玻璃在海华名园南大路与延平街交汇的十字路口等红灯时,被人打破。4、被害人吕某某A女儿吕某某B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1日11时许,其坐其母亲张某某A车到海华名园南大路与延平街交汇的十字路口等红灯时,其母亲的车玻璃被打破。5、被害人张某某B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证明其购买的户名为吕某某A的吊车前挡风玻璃被砸,驾驶室内被泼了红油漆,油门开关线路、排气制动气管、油水分离器的线路被剪断。6、河津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弹弓1把、钢珠73颗、塑料棒2个被扣押。7、被毁财物照片。8、被告人作案监控截屏照片。9、运城市黄河丰田汽车河津分公司的维修说明及结算单2份;河津市马二进口汽车维修中心结算单2份;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修车情况说明及结算附表,证明吕某某A的丰田霸道车玻璃的维修费、奔驰车玻璃的维修费及吊车维修费。10、作案工具钢珠、弹弓、塑料棒。11、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河证字(2016)18号、19号、22号价格认证书,证明以上被毁财物的价值。12、和解协议书2份、谅解书2份,证明赵飞飞的父亲赵某某与吕某某A、张某某A达成和解协议,吕某某A已对被告人赵飞飞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13、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飞飞于2016年8月25日到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14、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刑终39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赵壮玮、黄晨龙已被另案处理。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飞飞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飞伙同赵壮玮、黄晨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飞飞与赵壮玮、黄晨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飞飞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飞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的供述外,再无别的证据能够佐证,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飞飞伙同他人多次毁坏被害人财物,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飞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飞飞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杰人民陪审员 高水康人民陪审员 裴江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斐琼书 记 员 毛晓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