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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民初176号原告:陈小东,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北新村广新街6号。负责人:唐兆强,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芙蓉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唐丽菊,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兆强,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唐丽菊,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陈小东与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平、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及唐丽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及唐兆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和唐丽菊连带支付原告陈小东工程款人民币263万元以及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24925元,合计27549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唐兆强与唐丽菊两夫妻于2012年5月11日成立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2013年5月10日新设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经营皮革制品等方面生意。2013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签订《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厂房(宿舍)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蓝山县归雁创业园的厂房、宿舍,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为合同签订时付定金10万元,基础完工付30万元,工程主体每完工一层,厂房、宿舍分别付25万元,装饰完工后,厂房付20万元,宿舍付35万元,剩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被告出具欠条,在一年之内分两期付清。2015年5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以及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唐兆强欠陈小东工程款286万元整,欠款人唐兆强,2016年2月5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唐丽菊向原告转账支付20万元,唐兆强支付3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63万元。之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据此认为,被告唐兆强、唐丽菊两夫妻共同设立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原告承包的工程虽是蓝山分公司的厂房宿舍工程,签约主体为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但因蓝山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也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唐兆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唐丽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被告唐兆强和唐丽菊两夫妻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及唐丽菊承认陈小东主张的事实,并愿意承担这笔债务,但希望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及唐兆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陈小东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笔欠款,虽系唐兆强出具欠条,但是在唐兆强与唐丽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系唐兆强与唐丽菊婚姻存续期间所设立的公司,陈小东要求四被告偿还工程欠款263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连带偿还陈小东工程欠款263万元,以及从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的利息124925元,后段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7年2月6日起计算直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厉惠璋人民陪审员  成文丽人民陪审员  夏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婷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